廣告語可以在東莞商標注冊么
廣告是向公眾傳送商品信息的工具,濃縮了商品的品種、價格、質量、服務等信息。因此,有創意的廣告用語可以作為文字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那么廣告語是否可以在東莞商標注冊呢?
在不考慮在先權利沖突情況下,廣告用語在東莞商標注冊至少要符合4個條件:
A、不能有不良影響;
B、不能直接表示商品功能或特點;
C、有顯著特征;
D、是否存在混淆。
既然能作為廣告用語,通常推定沒有不良影響。廣告用語作為商品信息的傳播工具,自然會表述商品的品種、質量、功能等特點。但是直接表述商品或服務的功能特點,不符合商標注冊的條件;間接表述或者予以暗示,通常不被禁止。何為直接表示?就是公眾接受廣告用語能直接聯系到商品的品種、功能、質量等,不需要聯想過程。如“凍不怕”用在防凍藥上直表示商品的功能,公眾以“凍-防凍”的過程直接理解“凍不怕”,因而,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而間接表示或者暗示有個聯想過程,如使用于防凍藥上的“冬不怕”就屬于間接表示商品的功能,因為公眾需要一個從“冬-凍-防凍”的聯想過程,才能將“冬不怕與防凍”相聯系。事實上,前者被拒絕注冊,后者準許在東莞商標注冊。
廣告用語有顯著特征,這有兩方面的要求,A、不能用商事活動中常用的話語或詞句。B、廣告用語不易過長。字數越多,越容易被認定為普通的廣告用語。簡短本身就是標志符號的基本特征之一。
另外,當一條廣告語長期同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務聯系在一起使用,并經過大量的廣告宣傳等活動,并在消費群體中使該標語與其商品或服務建立了唯一的對應關系,從而具備商標識別功能,可以在東莞商標注冊。
混淆是判斷商標侵權的核心要件,它是商標區別功能獲得法律保護的基礎,廣告用語使用行為“可能導致混淆,誤解或欺詐”,廣告用語使用他人商標搭便車,增加其商業機會的行為,通常被拒絕注冊。
司法實踐中,并非所有的廣告語都不能作為商標加以注冊,但是廣告語被核準注冊為商標的案例較少。
因此,若商家想將某個短語申請注冊為商標,首先要考慮該短語是否會當作廣告宣傳用語進行使用;其次,該短語是否具有識別性,應當結合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來識別,即該短語是否為該商品或者服務所屬領域中的常用用語。廣告語的核心功能是商品經營者或服務提供者宣傳和介紹自己商品或服務的質量或其他特點,而商標的核心功能是識別和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
通常情況下,消費者不易將廣告語作為商標加以識別與認知。但企業若想嘗試將廣告語注冊成商標以達到加強保護和壟斷性使用的話,則盡可能的滿足以上要求,那么廣告語成為商標就不會如此之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