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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變更

    商標核準注冊后,商標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其他注冊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辦理相應變更手續。 自2002年9月15日《商標法實施條例》施行之日起,已申請但尚未獲準注冊的商標,也可向商標局申請變更其申請人名義、地址、代理人,或者刪減注冊申請中指定商品。因企業合并、兼并或改制而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應辦理轉讓手續。辦理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的,商標專用權不發生轉移。
    現在有許多商標所有人知道:商標有效期是十年。認為商標注冊證在手,商標就是我的。如果商標所有人名稱有了變化他們還知道應做相應的變更。地址發生了變化覺得無所謂,變不變沒啥。 
    注冊地址與實際使用地址不一致到底有沒有危險呢?
    最近我司代理了一件已“不存在”商標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其根源就是商標所有人沒有及時辦理商標地址的變更商標被撤銷了。
事情是這樣的: 2014年8月21日東莞某企業負責人帶著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將自己的餐飲業商標轉到另一新辦企業。該商標2005年注冊已用8年多而且目前還在使用。企業轉讓手續齊全,我們代辦了此商標的轉讓。
    2015年3月20日我們收到了國家商標局《轉讓申請不予核準通知書》。理由是:該商標“已被撤銷”。我們立即通知了受讓人。并了解情況。原來,這個商標所有人企業地址落在東莞某商業區,商標也是這個地址。實際企業并未在那個地址經營。據悉某臺灣企業以“撤銷三年未使用商標”為由向國家商標局提出撤銷北京這家企業商標申請。商標局發函請商標所有人提供使用證據。該企業沒有收到國家商標局通知未答復。商標局在《商標公告》上發出公告通知,仍無回復。2012年該商標被撤銷。上述企業由于營業執照地址與實際經營地址不符,商標地址不在經營處,致使商標撤銷兩年自己并不知曉。 
    《商標法》在第六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規定:第四十四條 使用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四)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有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行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并說明有關情況。商標局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不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并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上述案例足以說明:商標地址也是很重要的。商標所有人商標地址有了變化一定要及時辦理相應的變更。避免商標局下發的文件或通知收不到,貽誤其它事情。筆者還注意到,有些大企業為了獲得國家某些經濟政策,故意將企業營業執照辦到有特殊待遇的地區,其實他們的實體并不在那里。其實這樣做也蘊含著被“撤銷三年不使用商標”不知曉的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