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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的商標專有權應有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證明
時間:2019年07月31日信息來源:互聯網 點擊:次
1、轉讓或受讓方是公民的應提交《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一份;
2、轉讓和受讓方是企業法人的,應提交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本或副本的原件和復印件一份、《機構代碼證》原件和復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原件和復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證》的原件和復印件一份和單位介紹信;
3、轉讓或受讓方是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相關的主題資格證明和負責人身份證明原件以及單位介紹信;
4、轉讓或受讓方是股份制企業的,應提交公司章程和股東會同意出讓或受讓商標使用權的股東會決議原件;
5、注冊商標證書、商標所有權證明和商標圖案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6、委托他人辦理的,提供有效的《授權委托書》和受托人的身份證。
注冊商標不得超過有效期限。共有的商標專有權應有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證明。已經許可他人使用該注冊商標的,應提交被許可人同意轉讓的書面證明。受讓煙草制品、藥品等的注冊商標時,必須提供相應的生產主管機關的證明。轉讓協議中應有轉讓等相關費用的約定。公證員根據公證事項的具體情況可能需要當事人補充提交其他證件材料。
(作者:admin 編輯:admin)
文章熱詞:東莞商標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