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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商標注冊申請日期是如何確立的
時間:2019年06月22日信息來源:互聯網 點擊:次
1、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 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收件的日期為準,不分上午或下午。
2、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3、申請手續齊備并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件的,商標局編定申請號,發給《受理通知書》;申請手續不齊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件的,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
4、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書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限其在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 15 天內,按指定內容補正并交回商標局。限期內補正并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未作補正或者超過期限補正的,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
5、對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于同一天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各申請人應按照商標局的通知,在 30 天內交送第一次使用該東莞商標注冊的日期的證明。
(作者:admin 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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