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摩拜被告,要求賠償50萬?
對于摩拜共享單車,大家都很熟悉。那么你們知道摩拜遇到了專利權糾嗎?具體跟著小編深入了解!!
近日,備受關注的胡某訴摩拜單車侵犯專利權糾紛案宣判。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就胡某訴摩拜單車的運營商摩拜(北京)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下稱摩拜公司)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胡某要求摩拜公司停止制造、使用摩拜單車車鎖控制系統,銷毀已投放市場的摩拜單車上的鎖具及賠償50萬元的全部訴訟請求。
原告胡某訴稱,其于2013年6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一種電動車控制系統及其操作方法”的發明專利,于2016年5月獲得授權,該專利至今有效。原告認為,被告制造、以對外出租的方式使用摩拜單車,被告摩拜單車鎖控制系統的技術特征與原告享有的發明專利權利要求1、權利要求3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完全相同,侵犯了原告專利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侵權,并賠償原告人民幣50萬元。
對于胡某的指控,摩拜單車予以否認,其認為,被控侵權產品采用的技術方案與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完全不同,其不包括任何一個與涉案專利技術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術特征,不構成專利侵權。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構成“二維碼識別器”的四個組成部分“微型攝像頭、圖形解碼器、存儲器及二維碼比對器”需集成在一起,且由于,說明書中未明確“電連接”的具體技術特征,鑒于本發明屬于電動車技術領域,根據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閱讀說明書對“電連接”的理解,電連接是指物理接觸的電路連接,不包括無線通信信號連接。比較涉案專利技術特征與被控侵權產品摩拜單車鎖控制系統的相應結構,被控侵權摩拜單車鎖控制系統缺少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記載的“二維碼識別器”“圖形解碼器…與二維碼比對器電連接”的技術特征,也不構成等同。
據此,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被告摩拜單車鎖控制系統沒有落入原告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不構成對涉案專利權的侵犯。
最后,小編認為,只有對自己的產品申請專利,這樣才不會怕遇到專利糾紛!!